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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動態 粉塵(chen)氣體爆炸的(de)定(ding)義及使用環境
發布時間:2017.12.20


 粉塵氣體爆炸是粉塵在爆炸極限范圍內,遇到熱源(明火或溫度),火焰瞬間傳播于整個混合粉塵空間,化學反應速度極快,同時釋放大量的熱,形成很高的溫度和很大的壓力,系統的能量轉化為機械功以及光和熱的輻射,具有很強的破壞力。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分為:Ⅰ類、Ⅱ類、可燃性粉塵:20區、21區、22區。
  Ⅰ類:煤礦用電氣設備,標志為DI
  Ⅱ類:除煤礦外的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Ⅱ類電氣設備,按其場所適用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最大試驗安全間隙或最小點燃電流比,分為ⅡA、ⅡB、ⅡC三類;并按其最高表面溫度分為T1~T6六組。
  如電氣設備為Ⅰ類隔爆型,標志為ExdⅠ。
  如電氣設備為ⅡB類隔爆型溫度組別為T4組,標志為ExdⅡBT4。 
  如電氣設備為Ⅱ類增安型溫度組別為T2組,標志為ExeⅡT2。
  如電氣設備為ⅡA類本質安全型ia等級T5組的,標志為ExiaⅡAT5。
  如電氣設備為ⅡC類本質安全型ib等級T5組的關聯設備,標志為Ex(ib)ⅡCT5。
  如電氣設備為Ⅱ類澆封型T4組,標志為ExmⅡT4。
可燃性粉塵:
  20區: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可燃性粉塵連續出現或經常出現,其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無法控制和極厚的粉塵層的場所及容器內部。
  21區: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粉塵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但未劃入20區的場所。  該區域包括:與充入或排放粉塵點直接相鄰的場所、出現粉塵層和正常操作情況下可能產生可燃濃度的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的場所。
  22區:在異常條件下,可燃性粉塵層偶爾出現并且只是短時間存在或可燃性粉塵偶爾出現堆積或可能存在粉塵層并且產生可
燃性粉塵空氣混合物的場所。如果不能保證排除可燃性粉塵堆積或粉塵層時,則應劃分為21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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