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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動態 防爆合格(ge)證證書到期的變更程序
發布時間:2018.01.08

一.防爆合格證持有人名稱/地址發生變更:
1、 原持有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原公章;
2、 現持有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現公章;
3、 工商局變更證明;
4、 原防爆合格證原件;
二.對持有的防爆合格證/檢驗報告發現有錯誤現象:
1、 電話和中心辦公室溝通,由中心辦公室進行核實,若發現確實有錯誤,告知證書持有人將原防爆合格證/檢驗報告退回中心辦公室;
2、 中心辦公室收到錯誤的證書后安排原處理人員按照糾正措施進行處理。
三.對原防爆合格證防爆標志進行變更:
1、電話和中心辦公室溝通,由中心辦公室到檔案室進行查看,對于不需要試驗就可發證的,由中心辦公室通知證書持有人將原防爆合格證退回中心辦公室,中心辦公室安排原處理人員進行處理;
2、對于需要增加試驗才能變更的,中心辦公室通知證書持有人重新寄送樣品,進行補充試驗,若試驗結果滿足證書變更要求,方可進行證書變更。
四.對原防爆合格證企業標準進行變更:
1、 將新企業標準寄送到中心辦公室,由中心辦公室安排原處理人員進行審查,重點是變更部分;
2、 若不需要補充試驗就可變更的,由中心辦公室通知證書持有人將原防爆合格證退回中心辦公室,中心辦公室安排原處理人員進行處理;
3、對于需要增加試驗才能變更的,中心辦公室通知證書持有人重新寄送樣品,進行補充試驗,若試驗結果滿足證書變更要求,方可進行證書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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